关于开展市区“野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有效遏制市区“野广告”回潮反弹现象,从即日起在市区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野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街巷、广场、建筑、楼道、围墙、路面、线杆、护栏等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以张贴、喷涂、刻画、刷写、印章等形式发布“野广告”。
二、相关经营业主需发布家政服务、装饰装修、房屋租售等便民信息的,可到属地社区或物管单位登记后在便民信息栏免费发布。
三、市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对其所属土地、建(构)筑物和设施的“野广告”进行全面达标清除。
四、对违反本通告,在市区制作、发布“野广告”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一)对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通知相关通信部门暂停使用所涉通讯工具。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内容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野广告”中涉及的制售假证(毕业证书、身份证件、房产证件、发票等)、诈骗、色情服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处理;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配合“野广告”整治工作,发现制作、发布“野广告”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予以举报。举报电话:86668032
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盐城市公安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