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市城管〔2018〕5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公厕建设管理标准和对外开放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旅游局,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厕所革命”重要指示,切实提升市区公厕建设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市、区公共服务场所内部厕所对外开放,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按照市委、市政府“三治三化”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关于实施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提升工程的议案》办理要求,结合年度城建工作任务和市区公厕建设实际情况,根据《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特制定《盐城市城市公厕建设管理标准》和《盐城市城市公厕对外开放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盐城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标准
2、盐城市城市公共厕所对外开放服务指南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盐城市旅游局
2018年4月30日
抄送:市“三治三化”指挥部办公室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4月30日印发
附件1
盐城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号令)、《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城建〔2008〕170号)及住建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指南》(旅办发〔2015〕7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城管、规划、建设、旅游、教育、卫生、交通、商务、市场监管、供水、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厕所,是指对公众开放,供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公共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和公交场站、机场、码头、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学校、医院、加油站等)附设的公共厕所。
第四条 盐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公共厕所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城市厕所包括:环卫直管公厕、配套公共厕所和社会对外开放厕所。
⑴环卫直管公厕是指在城市道路、市政广场、公共绿地等人流通行区域(周边一定范围内没有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和对外开放公共厕所),由市、区环卫部门主导建设、管理的公共厕所。
⑵配套公共厕所是指在旅游景点、居住小区、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按照公共场所的设计规定(规范、标准等)配套建设一定数量和建筑面积的公共厕所;配套建设的厕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其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
⑶社会对外开放厕所是指城市中的经营性场所(酒店、宾馆、餐饮、商场、茶馆、咖啡馆、网吧等)或公共写字楼、办公楼等内部向市民开放的厕所。
第六条 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市、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实际需求,编制盐城市城市公共厕所专项规划,合理制定公厕建设目标和改造任务,报规划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各司其责,做好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水电管道等保障供应。
第七条 加强资金保障。市、区两级财政将公厕新建、改造提升等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渠道畅通,专款专用。
第八条 按规划要求建设和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厕所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功能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确需改变用途或暂停使用的,须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严禁随意拆除城市公共厕所,确因旧城改造、道路拓宽等原因拆除的,必须按“拆一补一、就近建设”的原则严格把关,不得减少现有公厕数量和建筑面积。
第十条 新建或改造升级公共厕所外观设计应根据实地选址情况,与周边环境色系相互协调、建筑风格相得益彰。
第十一条 按照住建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建设公厕,新建公厕注重人性化设计,提高女厕占比,改进排风除臭系统设计,配备休息间和工具间,有条件的地方设置第三卫生间和母婴室,第三卫生间要有无障碍和婴儿护理台等个性化服务设施,母婴室要有沙发、隔帘、婴儿护理台等服务设施,以便解决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如厕需求。
第十二条 对列入升级改造的公厕,在确保清洁、实用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注重完善细节,增设休息间和工具间,配置相应的工具和雨伞、急救药箱、免费开水、手机充电等便民物品。采用新型防火防水板隔断材,根据需要将通槽式便池升级为蹲便器或坐便器,禁止公厕的粪便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者水沟。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城市旅游厕所体系建设,提升客运枢纽、商业网点、金融服务、餐饮宾馆、主干道等重要旅游节点的公厕公共服务功能,增设免费WIFI、自动售货机、手机充电设备、自助电子阅览等功能,创新管理运营方式,打造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口碑良好的城市公厕服务品牌。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场地应由施工单位按照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建设符合等级要求的临时性厕所,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维护,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第三章 管理维护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厕所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实行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维护;非单一产权的厕所,有关单位应当以协议分清产权,并明确管理维护责任。鼓励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公厕的保洁和管理。
第十六条 统一公厕卫生保洁、设施维护和管理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健全日常管理和保洁责任制,确保每座公厕都有人管理。旅游景点、公园、广场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厕所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制度、有标准、有人员、有经费、有记录、有考核的“六有”要求,加强厕所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公厕开放时间根据季节变化适时调整,具备条件的城市公共厕所应提供24小时开放服务。
第十八条 公厕保洁标准
⑴二类及二类以上公厕每座至少有1名管护人员,三类及三类以下公厕落实保洁人员负责保洁;
⑵管理间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保洁工具使用完毕应整齐存放在工具间内,不得放在便器、洗手盆或门后及厕所周边;
⑶内部保持整洁,达到无积尘、无积水、无水锈、无尿碱、无积粪、无蛛网、无杂物、无蛆蛹、无污迹;及时清理纸篓杂物;小便器内投放香精球,男女厕间燃放檀香;每一独立厕间内应放废纸篓;禁止使用酸性、碱性清洁剂以免损伤磁面;外部无杂物堆放,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无垃圾、粪便、污水;
⑷清扫保洁时应设置国家规定的提示标志,地面保洁时应设置国家规定的防滑标志;不得占用、关闭无障碍设施,保证开放时间内市民正常入厕;
⑸吸粪车清吸作业后,及时盖好井盖;化粪井周围整洁无粪迹,确保化粪池不满不溢,盖板完好,无安全隐患;
⑹每年5至11月份为病媒防制药物集中消杀期,公厕要按时投放消毒灭菌药剂,及时消毒杀菌,消杀频率每日不少于2次,有效控制蚊蝇密度,确保无异味、无蟑螂、无蚊蝇、无老鼠、无蛆虫。
第十九条 公厕管理维护标准
⑴完善公厕所指示引导系统,在道路和公园附近等醒目路段设置详细的导向牌和指示性标识,沿街公厕安装日夜两用LED公厕标识,可建立和完善电子地图指引服务系统,方便公众寻找。公厕内部标识标牌设置应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2008),合适位置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男女厕所(中英文标识)、免费开放时间、无障碍设施、安全防滑、投诉电话、管理制度等各种标识标牌。
⑵各类设施完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件及部位及时报修,更换设施设备一般不超过0.5个工作日,维修设备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⑶内外墙、天花板保持完好,无剥落,地面无破损;局部破损修复后,要与整体协调;墙体、台面刻画修复后,要与原体色泽一致;
⑷有临时停电、停水、漏水、维修等应急措施;因供水、供电、排污等原因不能正常开放的公厕,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确保公厕正常开放。
第二十条 公厕文明服务标准
⑴管理守则、卫生质量标准和投诉电话悬挂于墙上醒目位置,便于市民监督;
⑵保洁人员热情服务,持证上岗,文明作业、礼貌待人,主动照顾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⑶供洗手用的水龙头不得用于保洁作业;洗手台应免费提供洗手液或香皂,并及时更新;具备条件的城市厕所可逐步试行免费投放厕纸;
⑷对破坏、损坏设施的行为,保洁人员有劝阻、报告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公厕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使用化学洗涤用品,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放在安全位置;对裸露线路、漏水等情况及时上报处理,以免发生意外;清洁电器时应先切断电源后再进行作业,增设必要的防灭火设施,放置显要位置。
第二十二条 公厕产生的粪便必须按照标准要求排放。经过公厕附带的粪便处理设施处理后的粪便,可以就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进行统一处理;不具备自行处理排放要求的厕所粪便,应经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专业企业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清掏、清运,统一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私掏、私运和处置粪便。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公厕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及设备,并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注重宣传引导,在公厕周边设置宣传标语牌,向市民宣传爱护公厕、节约用水、讲究卫生等文明行为,培养市民的文明意识和良好行为习惯;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以及网络等宣传媒介的监督、导向作用,倡导市民和游客提升素养,自觉文明如厕。
第二十五条 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厕保洁和维护的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公厕的保洁和管理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市级旅游、住建、教育、卫生、交通、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自行业条线单位厕所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及时整改存在问题,确保厕所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市、区环卫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评比、通报制度,通过日常检查与群众来访或投诉相结合进行量化考核评分,每季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靠后的限期整改,切实提升城市公厕的整体管护水平。
第二十八条 对在城市公厕建设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以外,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附则
第三十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城市公厕对外开放指南,用于指导市、区城市公厕对外开放。
第三十一条 市区单位内部厕所的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盐城市城市公共厕所对外开放服务指南
办理依据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城建〔2008〕170号)、住建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等有关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公厕功能配套,提升公厕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市民生活提供便利。
服务机构
本指南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对公众开放,供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具体包括:市、区环卫直管公厕;居住小区、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配套公厕;酒店、宾馆、餐饮、饭店、商场、茶馆、咖啡馆、网吧等经营性场所或公共写字楼、办公楼等内部的对外开放厕所。城管、规划、建设、旅游、教育、卫生、交通、商务、供水、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厕所对外开放工作。
服务对象
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
四、服务内容
1、免费对外开放公厕包括:市、区所有环卫直管公厕;旅游景点(对游客免费开放)、居住小区、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配套公厕;酒店、宾馆、餐饮、商场、茶馆、咖啡馆、网吧等经营性场所或公共写字楼、办公楼等社会对外开放厕所。
2、社会对外开放厕所在使用、经营或办公时间为公众提供公厕服务;具备条件的城市公厕应24小时对外开放。
3、环卫直管公厕应在道路两侧、交叉路口设置导向牌,确保“一厕一牌”,路况复杂地段应“一厕多牌”;社会对外开放厕所应在单位门口醒目位置悬挂“内设厕所对外开放”标识指示牌。
4、对外开放的社会厕所应由产权或管护单位负责厕所的日常保洁和设施维护,确保厕所设备设施功能完善,正常使用,确保达到《盐城市城市厕所建设管理标准》要求。
5、具备条件的社会厕所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大型商场、车站、机场、医院等人流量较大的对外开放厕所还应设置母婴室和第三卫生间,在醒目位置设置厕所分布导视图。
6、对外开放的社会厕所,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商业化运营,将获得的利润用于补贴厕所正常管理维护经费。
五、其他
1、对在城市公厕的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2、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南制定实施细则。
本指南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指南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